2007年3月6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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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前财产单方转让 收益才是双方共有
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陈勇

  丈夫于某告妻子擅自转让房产,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妻子和他人之间的房屋转让无效。而妻子徐某则说她转让的房子是自己的婚前财产。3月2日,桐乡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,认为徐某转让的是自己的婚前财产,转让合法有效,转让后的收益才是夫妻共有财产。
  2002年11月8日,徐某和他人一起投资房产,购买了当地的一块地皮,并交给建筑公司建了3套住房。
  第二年11月,徐某与于某登记结婚。
  2004年2月,徐某将在建的3套房屋用于出让,并与3位受让人签订了转让协议。当年10月,房屋竣工,徐某将3套房屋交付给受让方。2006年3月,受让方均办好了房屋所有权证。
  就在这期间,徐某与丈夫于某的婚姻出了问题。2005年徐某和于某一度分居。此后,徐某还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当时法院驳回了她的离婚请求。
  此后,于某知道了妻子买卖房产的事,于是将妻子告上法院,认为妻子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,擅自转让房产,侵害自己的权益,要求法院确认妻子和他人之间的转让房产协议无效。
  桐乡市法院经审理认为, 徐某是在婚前用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炒房,通过受让国有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,并建造房屋后将其转让,这些都是徐某的个人行为,虽然房屋是在他们夫妻登记结婚后建好的,但这并不影响徐某的婚前投资行为,该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,仍是徐某的婚前财产。徐某将房屋转让是其投资行为的一部分,并不存在擅自处分,而是正常的交易行为,同时三位买受人也并不存在恶意,因此他们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。
  现在徐某通过投资获得了收益,这个收益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,应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。